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組成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台中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它服務事項。
  •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辦理事項。
  •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關於社會活動之參加事項。
  • 依其它法令規定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事務機器、零件鑄造及維修、服務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得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出之會員代表,以每一會員得推派一人為限。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為限。
第十條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得連派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之一而喪失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代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商業團體對所屬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內者。
  •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有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商業團體對所屬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應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入會,逾三個月內仍不入會者依規定處分之,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十六條公司行號停業滿年尚未復業,經其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照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二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理事長。新任理事長產生後,就其常務理事中再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副理事長二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卸任理事長全部聘為顧問,創會理事長聘為名譽理事長,經出席人數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通過及修正章程。
  •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清算人之推任,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 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 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一次遞補:
  •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 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 處理職務任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 依本章程規定之商業團體規定解職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工作人員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部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通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變更章程。
  • 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高過三佰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可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新台幣參仟圓整。
  • 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圓整。
  • 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呈經主管機關准籌集之。
  • 委託收益。
  • 會員捐助費。
第三十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三條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它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辦理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定另訂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台中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